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重訴,49,201709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9號
原 告 芳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對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互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告張木城最新戶籍謄本及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對被告張木城之訴。

二、被告岩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表及被告郭忠政最新戶籍謄本。

三、將本件鋼筋送至基隆市調和街266巷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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