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被 告 玄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糧全
人 樓
被 告 丁青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記載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附表:
┌─────┬────────────────────────────┐
│判決書欄別│應更正之文字 │
├─────┼────────────────────────────┤
│當事人欄 │兼法定代理人 吳糧全 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弄00號5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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