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明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詔文
羅月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萬7,976 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6月22日送達上訴人民事上訴狀上陳報之送達代收人蔡潘碇,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均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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