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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邱榆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出差時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前經聲請鈞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並已依法登報,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1號裁定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民國 105年7 月2 日刊登在太平洋日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
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六個月)已於 106年1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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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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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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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麗景天下社區管理委│ 基隆二信百福分社 │ 105年6月10日 │ 74,250元 │JL0713200 │ │
│ │員會張金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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