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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星歐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恩平
代 理 人 梁瑋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張,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張,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6號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10月7 日刊登於前鋒日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4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6 年4 月10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三月之有效期限(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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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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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受 款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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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莊 存 仁│星歐光學股│ 基隆一信 │ 105年4月5日│ 42,650元 │ 9127899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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