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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林群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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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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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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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灣銀行 │臺灣銀行 │海軍基隆後勤支│105年8月26日 │112,500元 │FA0216092 │
│ │基隆分行 │基隆分行 │援指揮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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