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除,22,201707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郭淳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前經聲請鈞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5年12月10日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除權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105 年12月10日刊登新聞紙,有聲請人提出之105 年12月10日太平洋日報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字號之公示催告案卷核閱綦詳。

而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6年6 月12日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該支票。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
│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2號)                                                     │
├──────┬───┬──────┬──────┬────────┬─────┤
│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宏彰食品工業│空白  │華南銀行基隆│105年2月7日 │新臺幣2萬7,200元│MB3908884 │
│有限公司    │      │港口分行    │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