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除,3,2017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學仁
代 理 人 楊淑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6 月24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6 年1 月13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三個月之有效期限(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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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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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權  利  人 │    股票發行公司    │  股東戶號  │ 股票股數 │ 股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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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 林  學  仁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241649   │  1,000   │087-ND-06014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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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 同      上 │同                上│  同    上  │  1,000   │087-ND-06345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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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 同      上 │同                上│  同    上  │  1,000   │087-ND-06246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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