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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陳乃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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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6年度除第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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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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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乃鎔 │基隆第一信用│協榮雞鴨商行│106年1月31日 │14,400元 │JAA9271550 │支票│
│ │ │合作社南興路│ │ │ │ │ │
│ │ │分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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