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吳鴻銘
訴訟代理人 吳金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 106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 106年度司催字第1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 106年度司催字第1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106年3月16日刊登於台灣新生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 1件附卷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9月18日(期間末日原為106年9月16日,是日為例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18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
│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0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 1 │吳金城│瑞芳地區農會│106年2月15日│ 12萬元 │ FA1825324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