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7,司促,1087,2018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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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8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零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2年12月25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約定利率以百分之8.88固定計算,借款期限自92年12月25日起至97年12月25日止;

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以上所述皆有債務人簽立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詎料借款人繳付本息至93年12月24日止,履經催討仍未清償,迄今尚結欠聲請人借款本金250,124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

爰本案借款已到期(即97年12月25日),債務人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並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金、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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