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9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鍾孟津
債 務 人 李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李佳玲、鍾孟津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鍾孟津前就讀國立基隆女子高級中學時,邀同債務人李佳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5,540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36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鍾孟津於民國106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15,54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李佳玲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19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佳玲、鍾│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1.15% │
│ │15540 │孟津 │7月01日起 │2月10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2月1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佳玲、鍾│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540 │孟津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