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7,司促,1224,2018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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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楊天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陸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5年6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10,000元,約定自105年6月13日起至112年06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年02月26日止累計543,923元未給付,其中524,435元為本金、18,195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103年10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103年10月23日起至110年10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年2月26日止累計4,687元未給付,其中4,511元為本金、8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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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楊天祥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06%│
│    │524435│          │2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楊天祥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6% │
│    │4511元│          │2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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