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7,司促,1297,2018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7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理靖工程行即呂理靖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捌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