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7,司促,1318,2018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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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王貝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貳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JCB,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7年3月2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6,234元未給付,其中4,297元為消費款、1,108元為循環利息、82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31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貝云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297元│          │3月03日     │            │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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