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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盧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下同)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8452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1)在案。
(二)債務人於90年10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90年10月25日起至92年10月25日止。
詎料債務人於92年10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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