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7,司促,175,2018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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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楊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捌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4月20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如附證1),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359,601元。

(二)依契約書第3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15。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5,005元。

(2)延滯期間利息:自106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359,601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200元(契約書第4條)。

又按契約第11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7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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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楊麗琴    │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359601│          │月12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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