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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芮頤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壹萬肆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2年11月18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814,668元,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27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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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芮頤 │暨自起息日96│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297214│ │年01月10日起│ │ │
│ │元 │ │至清償日止之│ │ │
│ │ │ │利息。(其利 │ │ │
│ │ │ │率之適用,於│ │ │
│ │ │ │民國104年8月│ │ │
│ │ │ │31日前,按年│ │ │
│ │ │ │息百分之20計│ │ │
│ │ │ │算;於民國10│ │ │
│ │ │ │4年9月01日後│ │ │
│ │ │ │,按年息百分│ │ │
│ │ │ │之15計算) 。│ │ │
├──┼───┼─────┼──────┼──────┼───────┤
│ 002│新臺幣│陳芮頤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79695│ │2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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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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