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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1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戴玉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8年8月14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98年10月11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48,554元未按期給付,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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