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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988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詹永光
債 務 人 李東明
鍾秉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參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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