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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5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條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玖萬貳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10月17日起至93年10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年8月24日止累計180,542元未給付,其中57,186元為本金;
123,272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1年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91年3月14日起至96年3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4.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24日止累計512,020元未給付,其中158,875元為本金;
305,758元為利息;
47,38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554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條福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7186 │ │8月2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條福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計 │
│ │158875│ │8月2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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