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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26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張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零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違約金之計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詳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105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並訂立約定書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
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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