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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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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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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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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債務人 周宏彥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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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代 理 人 魏敬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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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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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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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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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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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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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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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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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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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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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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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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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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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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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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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有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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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小站民宿負責人出具之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表等件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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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憑。再觀諸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0月28日所提如附表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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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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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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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同)7,000元,總清償金額共計為504,000元。經本院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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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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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聲請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除任職於寬心小站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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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之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可供變價之財產,有聲請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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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法務部-高額壽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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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復函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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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可稽。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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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000元,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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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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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為648,000元,扣除前二年內之必要生活費用52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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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係低於上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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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權益已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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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再者,聲請人目前係任職於寬心小站民宿,每月之固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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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為29,000元,有寬心小站民宿出具之薪資明細表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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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卷可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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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依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其更生方案履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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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2,850元(包括膳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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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醫療費、電信費、交通費、勞健保費、工會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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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聲請人之工作地位於宜蘭縣、住所地均位於新北市,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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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衛生福利部公布108年度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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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為12,388元、、108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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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66元(下稱最低生活費標準),是參照107年12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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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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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6,232元(107年12月26日修正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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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參照)。由是以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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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陳報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應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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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復查,聲請人陳報每月房屋租金9,000元,依其所提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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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並參考新北市租屋行情,其房屋租金支出以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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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計,實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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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基上,聲請人之每月固定收入29,000元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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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21,850元後,其已將剩餘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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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以多於10分之9即每月提出7,000元用於清償債務,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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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聲請人確已勉力清償債務,已為履行更方案展現其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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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盡力清償之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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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至於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非係以聲請人還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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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偏低;聲請人正值壯年,應可兼職或另謀新職以增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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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等為由。惟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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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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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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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以聲請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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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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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從而,清償成數、年齡、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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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否等均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況聲請人是否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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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以其他方式增加收入,猶端視其現有工作性質、個人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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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能力、家庭因素及經濟景氣良窳等諸多因素而定,而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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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因素或為無法明確衡量、抑或另屬將來不可預測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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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無從採為判斷更生方案盡力清償與否之客觀依據。故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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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徒以上開理由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云云,顯然於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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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自難採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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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上所述,聲請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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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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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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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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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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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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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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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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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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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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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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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一、自聲請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共計72期,每
期清償新臺幣(下同)7,100元。
二、聲請人應於每月20日前,將如下列貳所示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
人,匯款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
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聲請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
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10,564,408元。
四、清償總額:504,000元。
五、清償比例: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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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聲請人
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債權人名稱 債權總額 每期分配金額 備 註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如債權表所示 639元 以下空白
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如債權表所示 1,867元
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如債權表所示 337元
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如債權表所示 180元
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如債權表所示 181元
有限公司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如債權表所示 854元
有限公司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如債權表所示 858元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如債權表所示 120元
限公司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如債權表所示 183元
有限公司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如債權表所示 158元
有限公司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如債權表所示 389元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市如債權表所示 15元
區監理所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如債權表所示 2元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如債權表所示 207元
股份有限公司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如債權表所示 510元
有限公司
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如債權表所示 500元
(原長鑫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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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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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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