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7,司執消債清,13,20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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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 3 聲 請 人 4 即債務人 陳詠忠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 0000000000000000000000 7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8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9   主 文 10 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表所示內容進行。 11   理 由 12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應將屬於清算財團之財 13產,記載書面提出於法院及管理人。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 14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 15 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第121 16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17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18 序在案,有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在卷足憑。次 19 查,聲請人之資產經聲請人陳報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其結果 20 如附表所示。依據上開規定,本院於108年1月15日將記載聲 21 請人清算財團財產之書面轉知各債權人陳述意見,經斟酌清 22 算財團財產之性質及有表示之債權人意見後,本院不召集本 23 件債權人會議,作成如附表所示聲請人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 24 案,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25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26 事務官提出異議。 27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28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汶芳 29 附表: 第一頁1 一、編號1 2  ㈠名稱:機車(車牌號碼:0*9—N*K;2014年出廠;三陽  3      HM12VS)。 4  ㈡數量:1輛。 5  ㈢處分方案:聲請人提出現金新臺幣15,000元代替變價。 6 二、編號2 7  ㈠名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保險契約(保 8 單  9      編號:7*6*9*8*、6*7*4*9*)。 10  ㈡數量:2份。 11 ㈢處分方案:聲請人提出現金新臺幣65,290元代替解約。 12 三、編號3 13  ㈠名稱: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保險契約(保單 14   編號:7*5*3*3*0*)。 15  ㈡數量:1份。 16  ㈢處分方案:聲請人提出現金新臺幣1,428元代替解約。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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