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1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
3
聲 請 人
4
即債務人 陳詠忠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
0000000000000000000000
7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8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9
主 文
10
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表所示內容進行。
11
理 由
12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應將屬於清算財團之財
13產,記載書面提出於法院及管理人。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
14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
15
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第121
16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17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18
序在案,有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在卷足憑。次
19
查,聲請人之資產經聲請人陳報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其結果
20
如附表所示。依據上開規定,本院於108年1月15日將記載聲
21
請人清算財團財產之書面轉知各債權人陳述意見,經斟酌清
22
算財團財產之性質及有表示之債權人意見後,本院不召集本
23
件債權人會議,作成如附表所示聲請人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
24
案,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25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26
事務官提出異議。
27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28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汶芳
29
附表:
第一頁1
一、編號1
2
㈠名稱:機車(車牌號碼:0*9—N*K;2014年出廠;三陽
3
HM12VS)。
4
㈡數量:1輛。
5
㈢處分方案:聲請人提出現金新臺幣15,000元代替變價。
6
二、編號2
7
㈠名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保險契約(保
8
單
9
編號:7*6*9*8*、6*7*4*9*)。
10
㈡數量:2份。
11 ㈢處分方案:聲請人提出現金新臺幣65,290元代替解約。
12
三、編號3
13
㈠名稱: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保險契約(保單
14
編號:7*5*3*3*0*)。
15
㈡數量:1份。
16
㈢處分方案:聲請人提出現金新臺幣1,428元代替解約。
第二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