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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小字第105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世華
被 告 葉國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言詞辯論終結,原訂於同日下午五時宣示判決,惟原告於同日下午宣示判決前傳真撤回書狀至本院。
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34號研討結果,命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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