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小字第17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雨凡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凱弟
送達代收人 林育穎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基小字第1752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邱雨凡即邱家偉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6日以107年度基小字第1752號裁定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並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同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詎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附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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