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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小字第224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意婷
被 告 吳再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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