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223號
原 告 楊玉葉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被 告 林美蘭
訴訟代理人 楊慎遠
被 告 鄭培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
被 告 王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5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