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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簡字第35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鄭怡齡
被 告 杜庭宇
杜坤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參仟柒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到場之訴訟代理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杜庭宇前就讀國立基隆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及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被告杜坤松、訴外人鄭淑莉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向原告借用12筆就學貸款,合計新臺幣(下同)413,769元,約定被告杜庭宇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144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
利息約定按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1.15%)計算,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款,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其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日(民國106年12月11日)起改按本行就學貸款利率(1.15%)加年率1%計算。
若經轉列催收款項,自催收款項日起,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逾期6個月內部分,其利率改按遲延利率(1.15%+1%)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其利率改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計算。
詎被告杜庭宇自106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積欠本金413,7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杜坤松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訴等情。
而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2紙、利率資料、台銀放款掛牌利率、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2紙、催收/呆帳查詢單4紙、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14號支付命令、本院民事庭107年5月3日基院華非明107年度司促字第1814號通知書等件為證,而被告杜坤松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另被告杜庭宇就原告上揭主張經合法通知未到庭,復未以書狀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屬實。
四、從而,原告依與被告杜庭宇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與被告杜坤松間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及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50萬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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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7年度基簡字第3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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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請求金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新臺幣)├─────────┬───┼─────────┬────┤
│ │ │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計算之期間(民國) │年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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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152元 │自106年7月1日起至 │1.15%│自106年8月2日起至 │0.115% │
│ │ │106年12月10日止 │ │106年12月10日止 │ │
│ │ │ │ ├─────────┼────┤
│ │ │ │ │自106年12月11日起 │0.215% │
│ │ │ │ │至107年2月1日止 │ │
│ │ ├─────────┼───┼─────────┼────┤
│ │ │自106年12月11日起 │2.15%│自107年2月2日起至 │0.43% │
│ │ │至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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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6,000元 │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同上 │
│ │ │利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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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6,153元 │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同上 │
│ │ │利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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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6,152元 │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同上 │
│ │ │利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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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48,694元 │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同上 │
│ │ │利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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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48,694元 │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同上 │
│ │ │利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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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48,694元 │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同上 │
│ │ │利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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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47,884元 │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同上 │
│ │ │利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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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51,694元 │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同上 │
│ │ │利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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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884元 │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同上 │
│ │ │利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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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884元 │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同上 │
│ │ │利率 │ │
├──┼─────┼─────────────┼──────────────┤
│ │47,884元 │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同上 │
│ │ │利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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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413,76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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