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7,基簡,471,2018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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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471號
原 告 張雪花
被 告 蔡文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前以107年度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5647元,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而該裁定於民國107年6月9 日午後12時對原告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原告未於限期內補繳裁判費,則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

是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首揭規定,應予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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