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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480號
原 告 張珮琪
○ ○ ○○○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足,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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