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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簡字第541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怡齡
徐瑋駿
被 告 柯君緯
被 告 柯漢廷(原名柯乃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玖佰玖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魏江霖,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邱月琴,原告新法定代理人邱月琴並具狀承受訴訟,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核先敘明。
二、被告2 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到場之訴訟代理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柯君緯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被告柯漢廷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共6 筆(其中1 筆已結清),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300,394 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 年之日起分72期,每滿1 個月為1 期平均攤還本息,本案之還款基準日為民國104 年10月15日,應還款日為105 年11月15日。
詎被告柯君緯自107年2月15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238,996 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經原告一再催討,仍未還款,而被告柯漢廷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又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又利息之計算按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放款利率計算,107 年1 月15日為百分之1.15,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其利率轉列催收款項日107 年6 月11日起,按原告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1.15加百分之1 而為百分之2.15。
另依借據約定倘未依期償還本息時,加計違約金,即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抗辯略以:㈠被告柯漢廷部分:這是被告柯君緯的就學貸款,是我做擔保的沒有錯,我兒子告訴我他已經還完了,我收到通知才知道他還沒有還完,我兒子現在人在國外,他說他要回來處理等語。
㈡被告柯君緯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
三、本院之判斷: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利率資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被告柯漢廷雖以上開情詞置辯,惟未就清償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且其餘所辯均非能據以拒絕履行債務之事由,所辯難以採認。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 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50萬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3,840 元(包含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100 元、1,2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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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7年度基簡字第5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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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貸放日期(民國│ 尚欠本金 │ 利息 │違約金 │
│ │) │(新臺幣)├─────────┬────┼─────────┬────┤
│ │ │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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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2年5月10日 │41,388元 │自107年1月15日起至│1.15% │自107年2月16日起至│0.115% │
│ │ │ │107年6月10日止 │ │107年6月10日止 │ │
│ │ │ │ │ ├─────────┼────┤
│ │ │ │ │ │自107年6月11日起至│0.215% │
│ │ │ │ │ │107年8月15日止 │ │
│ │ │ ├─────────┼────┼─────────┼────┤
│ │ │ │自107年6月11日起至│2.15% │自107年8月16日起至│0.43% │
│ │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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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2年11月21日 │50,653元 │同上起迄日及利率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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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3年4月17日 │48,151元 │同上起迄日及利率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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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3年12月9日 │48,151元 │同上起迄日及利率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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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4年4月23日 │50,653元 │同上起迄日及利率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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