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7,基簡,970,2019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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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970號
原 告 湯金煽
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律師
被 告 李花玉(即被告李啟明之承受訴訟人)

李睿宇(即被告李啟明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花玉、李睿宇為被告李啟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啟明於訴訟繫屬後死亡,李花玉、李睿宇為其法定繼承人,此有花蓮縣豐濱鄉戶政事務所檢送之戶籍資料(現戶部分)、戶籍資料(除戶部分)在卷可憑。

原告聲明由李啟明之繼承人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命李花玉、李睿宇為被告李啟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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