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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973號
上 訴 人 陳朝養
被 上訴人 許進發
翁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7年度基簡字第973號確認經界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3,2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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