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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15號
原 告 石氏紅
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律師
被 告 劉春源
輔 佐 人 易繼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07年7月10日下午4時5分宣判,因遇瑪莉亞颱風,基隆市政府宣布下午4:00起停止上班,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07年7月10日上午11時50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家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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