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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51號
原 告 俞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氏秋紅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拾伍日內,補正本件起訴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期日時間暫空白,由本院填具)、送達證書之越南國文譯本各三份,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家事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蕭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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