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7,海商更二,1,202006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更二字第1號
原 告 Fubon Insurance Vietnam Co.,Ltd.越南富邦產物
保險責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秋
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律師
被 告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堅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2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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