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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游世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並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或繳納聲請費用,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同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且依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且本院認本件尚有通知聲請人提出本裁定附件所示說明並提出證據之必要。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如有受扶養人,並說明受扶養人實際上確有受扶養之必要(即請釋明是否不能維持生活),並提出證據釋明之。
又受扶養人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及其人數、姓名。
如有其他扶養義務人,應提出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含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二、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三、提出聲請人之全體債權人清冊並列明積欠債務總額(包含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及民間債權人,依法定格式填載,並說明債權發生之原因及債權種類)。
四、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仍須說明)。
五、提出聲請人、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近2 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並陳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六、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如有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並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六之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應載明聲請人前2 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須詳細說明其收入期迄時間為何(
所謂收入係指基本工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
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
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
內之所有收入數額)。並應提出:
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
⑵全民健保投保歷史明細表。
⑶在職證明。
七、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 年之個人必要支出及給付受撫養人之數額,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須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聲請人搭乘何種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八、請說明聲請人未能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請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及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等情事,若有相關證據請併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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