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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48號
上 訴 人 趙瑞月
趙士銘
趙士銓
趙瑞珠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戴維余律師
上 訴 人 趙士欽
被上訴人 陳陸金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被上訴人 余秋錦
被上訴人 江夏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姚貴美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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