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7,簡上,8,201807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德森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懿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憶珊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翠芬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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