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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7號
異 議 人 阮鼎祥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基隆市康富老人長期照顧中心、臺
北市立聯合醫院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再微字第2 號『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阮鼎祥於民國107 年4 月3 日雖以『異議人』名義提出「民事再審之訴裁定聲明異議狀」向本院主張:為不服原確定判決(應為『裁定』)依法提起『再審之訴』,並於事實及理由欄記載『爰再提出聲明異議,懇悉再審』應為『聲請再審』之誤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聲請人係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翠芬
法 官 姚貴美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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