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26號
原 告 黃麗雪
被 告 黃江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就原告房屋漏水負修繕之責,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參酌原告提出估價單1 紙,表明「原告所稱房屋修護至不漏水」之修繕費用初估新臺幣(下同)354,200 元,爰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5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對於本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