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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27號
原 告 張吳美
特別代理人 張秀娥
被 告 李金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用,亦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
據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分別為:「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坐落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設定之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塗銷。」
(下稱甲項請求),而原告起訴求為判決之聲明第3項,則為:「被告不得執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號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對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7929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下稱乙項請求),此悉經本院核閱起訴狀並調取107年度司執字第7929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卷宗(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確認無訛。
其中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不動產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核屬因債權擔保而涉訟,而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塗銷第1項聲明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此二項聲明利益相同,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查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登記為最高限額500,000元,而系爭不動產經鑑價結果為2,721,000元,揆諸前開說明,甲項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00,000元;
至乙項請求既為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則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本件執行債權人即被告係執本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號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500,000元,則乙項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00,000元。
然甲項請求為乙項請求之前提,應認甲、乙二項請求互為競合或訴訟利益同一,無庸再為併計,且甲、乙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相同,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0,000元。
三、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
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四、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
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一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二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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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7年度補字第4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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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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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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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隆市│中正區 │港灣段 │二小段 │0000-0000 │ │207.00 │1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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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隆市│中正區 │港灣段 │二小段 │0000-0000 │ │1.00 │1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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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隆市│中正區 │港灣段 │二小段 │0000-0000 │ │23.00 │1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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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地坐落 │樣主要├────────────┬─────────┤ │
│ │ 建 號 │--------------│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 │ │
│ │ │ 建物門牌 │料及房│ │ │ │
│號│ │ │屋層數│合 計 │ 材料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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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0 │基隆市中正區港│6層樓 │2 層:69.55 │ │ 全部 │
│ │ │灣段二小段12-1│鋼筋混│合計:69.55 │ │ │
│ │ │、41-174地號 │凝土造│ │ │ │
│ │ │------------- │ │ │ │ │
│ │ │基隆市中正區中│ │ │ │ │
│ │ │船路58號2樓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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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備 考 │備註:所有權人:張吳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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