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7號
原 告 林德興
訴訟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
被 告 碩晟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馨文
被 告 高福榮
林謙遜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22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2,67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又系爭土地之出賣人(即系爭買賣契約書之乙方)為高福榮、林謙遜等24人,高福榮與林謙遜僅係「代表人」並非契約當事人,原告請求履行契約僅以高福榮、林謙遜2 人為被告,其被告當事人是否適格,請原告確認斟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