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7,補,448,2018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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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48號
原 告 曾麗雲
被 告 張憲源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憲源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53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柒佰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伍佰伍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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