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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70號
原 告 曾麗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江素美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陸拾玖萬陸仟陸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柒仟零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萬陸仟伍佰參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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