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7,補,524,2018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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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鈴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萬4,68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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