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7,補,535,201808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35號
再審原告 許力文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譴
費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6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駁回再審原告上訴之確定判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
惟再審原告並未繳納裁判費,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本件則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60元。
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5,46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王慧惠
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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