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36號
再審原告 許力文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5 年度勞簡上字第4 號(再審原告誤繕為106 年度勞簡上字第4 號),駁回再審原告上訴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8,37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7,770 元。
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7,770 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林淑鳳
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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