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7,補,543,201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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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43號
原 告 劉用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客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0萬6,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3,76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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